重婚罪中“有配偶”与“结婚”
来源:顶呱呱
时间:2019-06-21 16:10:54
类别:政策法规 阅读:()
受夫妻两地分居增多、价值观多元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重婚现象极为严重。然而因为重婚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却不多见,重婚现象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依照刑法的规定,专业离婚律师表示重婚罪有“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等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
两种重婚行为都包含“有配偶”,而所谓重婚其实就是在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结婚,为特殊的结婚行为,因而“有配偶”和“结婚”都是重婚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有配偶的外延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登记说:即认为有配偶只限于经过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
其二登记、事实说:即认为有配偶既包括经过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固将有配偶界定为已经结婚使配偶与婚姻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有配偶的内涵,但正是这种理解掩盖了有配偶与结婚之间的区别,也阻碍了有配偶的本质的显现。
专业离婚律师表示将有配偶等同于已经结婚和将重婚的焦点集中于婚姻形式,不仅背离了刑法的规定,而且误导了对重婚罪构成要件的解读。厘清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和正确地认定重婚罪,必须回归刑法规定,准确地界定有配偶和结婚
虽然婚姻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有配偶,但都没有对之下定义,由此带来了有配偶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刑法的规定将有配偶与重婚、结婚相区别,足以表明有配偶不等于已经结婚。刑法区分有配偶和结婚,具有限制重婚罪的保护范围和处罚范围的意义,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只有对合法的婚姻关系构成侵害的行为才会受到处罚。有配偶应当理解为婚姻受法律保护且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夫妻关系,而配偶则是指合法夫妻关系的相对方,即丈夫或者妻子。
专业离婚律师表示婚姻法保护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缔结的登记婚姻,然而受历史文化、社会风俗和法治化进程状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完全消失。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为法律所认可,那么因为缔结了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夫妻关系也是有配偶 总之,有配偶包括经过结婚登记所形成的夫妻关系和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夫妻关系等两种情况。
其一,经过结婚登记所形成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同时符合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消极条件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一方或者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婚等。
其二,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夫妻关系。根据是否为婚姻法所承认,事实婚姻实际上分为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与无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受婚姻立法变化和司法解释多次修改的影响,在不同时期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的范围不同,大体上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包括建国初期的所有事实婚姻、01986年3月15日前发生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和1986年3月15日后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以及1994年2月1日前发生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等三种不同的情况。
其他的事实婚姻都没有婚姻效力,无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的双方也不是有配偶的人。无配偶的人与他人缔结法律婚姻或者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的事实婚姻无婚姻效力而与之缔结法律婚姻或者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都不会形成两个婚姻的重合,均不成立重婚罪
依照刑法的规定,专业离婚律师表示重婚罪有“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等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
两种重婚行为都包含“有配偶”,而所谓重婚其实就是在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结婚,为特殊的结婚行为,因而“有配偶”和“结婚”都是重婚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有配偶的外延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登记说:即认为有配偶只限于经过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
其二登记、事实说:即认为有配偶既包括经过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固将有配偶界定为已经结婚使配偶与婚姻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有配偶的内涵,但正是这种理解掩盖了有配偶与结婚之间的区别,也阻碍了有配偶的本质的显现。
专业离婚律师表示将有配偶等同于已经结婚和将重婚的焦点集中于婚姻形式,不仅背离了刑法的规定,而且误导了对重婚罪构成要件的解读。厘清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和正确地认定重婚罪,必须回归刑法规定,准确地界定有配偶和结婚
虽然婚姻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有配偶,但都没有对之下定义,由此带来了有配偶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刑法的规定将有配偶与重婚、结婚相区别,足以表明有配偶不等于已经结婚。刑法区分有配偶和结婚,具有限制重婚罪的保护范围和处罚范围的意义,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只有对合法的婚姻关系构成侵害的行为才会受到处罚。有配偶应当理解为婚姻受法律保护且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夫妻关系,而配偶则是指合法夫妻关系的相对方,即丈夫或者妻子。
专业离婚律师表示婚姻法保护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缔结的登记婚姻,然而受历史文化、社会风俗和法治化进程状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完全消失。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为法律所认可,那么因为缔结了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夫妻关系也是有配偶 总之,有配偶包括经过结婚登记所形成的夫妻关系和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夫妻关系等两种情况。
其一,经过结婚登记所形成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同时符合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消极条件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一方或者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婚等。
其二,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夫妻关系。根据是否为婚姻法所承认,事实婚姻实际上分为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与无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受婚姻立法变化和司法解释多次修改的影响,在不同时期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的范围不同,大体上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包括建国初期的所有事实婚姻、01986年3月15日前发生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和1986年3月15日后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以及1994年2月1日前发生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等三种不同的情况。
其他的事实婚姻都没有婚姻效力,无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的双方也不是有配偶的人。无配偶的人与他人缔结法律婚姻或者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的事实婚姻无婚姻效力而与之缔结法律婚姻或者有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都不会形成两个婚姻的重合,均不成立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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