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院为何难认定
来源:顶呱呱
时间:2019-06-26 13:33:34
类别:政策法规 阅读:()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很少被认定。究其原因当事人不能举证是过去较为常见的现象。家庭暴力这种过去常常被认为是“家务事”的事实也较多地被提起而成为诉讼的重要依据。 当前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女方以家庭暴力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之一,然而经法院查证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却是屈指可数,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婚姻家庭律师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有四点。
1、法定标准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要求,婚姻家庭律师不禁要问,精神伤害后果该如何把握?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中说的“一定”又该如何掌握?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就是这两个问题,使得法官们不敢轻易认定。
2、判断标准过高。
司法实践中,对判断家庭暴力的标准要求过高是导致很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的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后果要具有经常性和严重性两个特点才有可能得到认定。对于受害者而言,要具备这两个特点的话确实标准过于高了,受害者本身就要承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可能一次严重的伤害就足以导致感情的破裂。而“经常性”和“严重性”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全靠法官们在实践中把握,这个度很难控制。
3、举证取证难。
法官们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婚姻家庭律师表示 家庭暴力都是发生在家庭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通常情况下即使有知晓的证人,也会因为碍于情面不愿意作证或害怕报复而不敢作证。大部分知晓的证人都是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的证言,会因为被认定为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而很少被法院采纳。在实施暴力之后,又很少有加害人承认自己对配偶实施过暴力。这种行为的隐秘性还导致,即使无过错方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证据和线索,也往往不足以证明过错事实,况且对于很多人来讲,并没有获取证据的意识和能力,而且暴力发生的时候都比较突然,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来准备好取证工具。甚至于暴力发生之时可能连报警能力都没有。这些就造成举证困难。并且由于家庭暴力大多数情况下造成受害人的伤情并不严重,很多为淤青和软组织挫伤等,这种肉体的轻伤害性往往造成受害人疏于求医、求救,导致证据缺失。
4、举证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离婚案件诉讼中,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还要向法院提交该伤害结果是由其配偶所致的证据,并且还须证明配偶的这种暴力伤害不是偶尔发生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使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家庭律师表示在现行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下,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往往由于举证不力的缘故,而很难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要求,婚姻家庭律师不禁要问,精神伤害后果该如何把握?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中说的“一定”又该如何掌握?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就是这两个问题,使得法官们不敢轻易认定。
2、判断标准过高。
司法实践中,对判断家庭暴力的标准要求过高是导致很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的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后果要具有经常性和严重性两个特点才有可能得到认定。对于受害者而言,要具备这两个特点的话确实标准过于高了,受害者本身就要承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可能一次严重的伤害就足以导致感情的破裂。而“经常性”和“严重性”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全靠法官们在实践中把握,这个度很难控制。
3、举证取证难。
法官们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婚姻家庭律师表示 家庭暴力都是发生在家庭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通常情况下即使有知晓的证人,也会因为碍于情面不愿意作证或害怕报复而不敢作证。大部分知晓的证人都是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的证言,会因为被认定为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而很少被法院采纳。在实施暴力之后,又很少有加害人承认自己对配偶实施过暴力。这种行为的隐秘性还导致,即使无过错方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证据和线索,也往往不足以证明过错事实,况且对于很多人来讲,并没有获取证据的意识和能力,而且暴力发生的时候都比较突然,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来准备好取证工具。甚至于暴力发生之时可能连报警能力都没有。这些就造成举证困难。并且由于家庭暴力大多数情况下造成受害人的伤情并不严重,很多为淤青和软组织挫伤等,这种肉体的轻伤害性往往造成受害人疏于求医、求救,导致证据缺失。
4、举证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离婚案件诉讼中,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还要向法院提交该伤害结果是由其配偶所致的证据,并且还须证明配偶的这种暴力伤害不是偶尔发生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使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家庭律师表示在现行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下,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往往由于举证不力的缘故,而很难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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