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通过哪些法律帮助保护自己
来源:顶呱呱
时间:2019-06-27 16:00:39
类别:政策法规 阅读:()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之下,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了多方的救济渠道,几乎从很多法律当中都尽可能的能保护他们。婚姻家庭律师表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婚姻家庭律师表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婚姻家庭律师表示受害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
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相关组织应当予以调解;
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提出报警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受害者是女性还可以向妇联机构求助。
受害人还可以向邻居、双方的父母及其亲戚朋友以及社会的的专业人士包括婚姻咨询师、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等进行求助。
(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
(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婚姻家庭律师表示受害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
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相关组织应当予以调解;
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提出报警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受害者是女性还可以向妇联机构求助。
受害人还可以向邻居、双方的父母及其亲戚朋友以及社会的的专业人士包括婚姻咨询师、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等进行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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